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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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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安装及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告知书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630号)要求,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及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在省联网联控系统或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中正常显示。凡未按规定安装及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予核发和审验《道路运输证》。具体明确如下:

一、卫星定位装置及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通过国家标准符合性审查,且经交通运输部公告(平台及产品目录可以在中国道路运输行业信息网上查询,http://www.ctis.cn),平台运营商应通过省运管局备案(通过备案的平台运营商名单可以在省运管局网站查询,http://www.yz.ha.cn/),并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二、凡新进入运输市场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申请《道路运输证》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并能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中正常显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2015年1月1日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中正常显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企业自行建设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以及自主进行日常运营监控或者由社会化监控平台进行日常监控的活动,都要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自建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按照每百车一人的标准,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监控人员,上传相关动态信息,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监管。

 

 

                        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