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4-11-27 09:53:59 查看:11229次 作者:admin 来源:
审批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及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事项是否属于并联审批类: | □是 □√否 |
办件类型(即当天办结的事项) | □是 □√否 | 是否需要收费 | □是 □√否 | 是否出证办结 | □√是 □否 |
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个人类 | □√企业类 □个人类 □其他类 | 审批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确认 □行政服务 |
规定办理时限 |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 )个工作日 |
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包括分管领导) | 孙耀 | 领导办公电话及手机 | 6533009 13837601270 |
审核业务科室 | 货运科 | 负责人 | 胡林 | 负责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 6512009 13507606177 |
承办人 | 张涛、朱新合 | 承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 6533028 13523769928 13103765150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 受理 人员 | 周文强 | 受理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 6369635 15137608501 |
审批环节 (如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如需现场勘察、专家论证等特殊环节,应注明) | 承办-审核(现场勘察)-批准-办结。 |
法律依据(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
申报条件 |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
申请表格名称(附样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附样表) |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 |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所出证照或批准文件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及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申报材料:(材料名称需简洁规范。材料收原件还是复印件、份数,是否盖章,是否附光盘或电子文档,是否需报送申请表格,报送图纸的是蓝图还是白图等要求在材料名称后面括号注明): |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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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填写下表: |
收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金额) | 收费方式(现金、转帐、支票) |
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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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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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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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及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事项是否属于并联审批类: | □是 □√否 |
办件类型(即当天办结的事项) | □是 □√否 | 是否需要收费 | □是 □√否 | 是否出证办结 | □√是 □否 |
事项属于企业类还是个人类 | □√企业类 □个人类 □其他类 | 审批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确认 □行政服务 |
规定办理时限 |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 )个工作日 |
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包括分管领导) | 孙耀 | 领导办公电话及手机 | 6533009 13837601270 |
审核业务科室 | 货运科 | 负责人 | 胡林 | 负责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 6512009 13507606177 |
承办人 | 张涛、朱新合 | 承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 6533028 13523769928 13103765150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 受理 人员 | 周文强 | 受理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 6369635 15137608501 |
审批环节 (如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如需现场勘察、专家论证等特殊环节,应注明) | 承办-审核(现场勘察)-批准-办结。 |
法律依据(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一条 |
申报条件 |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2.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3.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
申请表格名称(附样表)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 (附样表) |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 |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所出证照或批准文件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及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
申报材料:(材料名称需简洁规范。材料收原件还是复印件、份数,是否盖章,是否附光盘或电子文档,是否需报送申请表格,报送图纸的是蓝图还是白图等要求在材料名称后面括号注明): |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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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填写下表: |
收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金额) | 收费方式(现金、转帐、支票) |
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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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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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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