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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执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015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来函《关于印送涉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需要修改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办函字〔2015〕816号),要求认真梳理涉及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2014年原运输司修订印发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其中涉及“三证合一”的有关事项,请各省份按照国办发〔201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15年10月23日